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7-06-28浏览次数:903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为预防、控制和降低职业病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教职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以及《沈阳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bbin宝盈游戏官网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bbin宝盈游戏官网全体教职工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二、术语解释

(一)职业病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二)职业病: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

三、职责

(一)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简称安委会办公室)职责:

1.在bbin宝盈游戏官网安全管理委员会领导下,作为职业卫生专项监管部门,负责开展职业卫生各项监督检查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

2.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

3.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岗位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对bbin宝盈游戏官网教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

5.监督检查各部门对教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6.监督检查各部门认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

7.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改正,重大隐患书面报告bbin宝盈游戏官网安全管理委员会。

(二)后勤管理处职责:

负责委托检测机构对校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全面评估。

(三)校医院职责:

负责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教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等的职业健康检查。

(四)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部门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和bbin宝盈游戏官网法规标准、规章制度。

2.制订本部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健康操作规程,对上述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校医院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教职工进行健康检查。

3.建立本部门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配合安委会办公室进行接触职业病危害申报等工作。

4.组织本部门教职工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检查督促部门教职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5.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把本部门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6.定期组织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安委会办公室处理。

7.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安委会办公室,并及时组织抢救。

8.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岗位人员职责:

1.参加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安委会办公室汇报。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本部门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

(一)各部门按《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和目录》(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修订)上报本部门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至安委会办公室,由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并组织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

(二)申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bbin宝盈游戏官网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五、职业病危害告知

(一)岗前告知

各部门在教职工上岗前或岗位变更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应以书面形式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需教职工签字确认。

(二)现场告知

1.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各部门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各部门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健康体检结果告知

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各部门应如实告知教职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

(四)安委会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五)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六、职业病危害监测、检测

(一)存在职业病危害的部门,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程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二)各部门配合安委会办公室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

(三)检测结果各部门应及时向教职工公布,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上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四)检测结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七、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培训

(一)bbin宝盈游戏官网利用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定期开展职业卫生宣传。

(二)各部门要定时进行职业病危害讲解以及职业病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卫生宣传。

(三)各部门对教职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宣传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教职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教职工正确使用预防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

(四)各部门应根据法律规范等要求、bbin宝盈游戏官网实际情况及岗位需要,定期研究分析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计划,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

(五)各部门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六)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基本技能等;

6.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

八、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

(一)各部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所使用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由使用部门安排专人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并建立相应的台帐。

(二)教职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三)各部门应认真执行职业病防护设施检修的有关规定,精心维护所属设备,定期进行自检自查,确保设备正常安全运行。

(四)防护设施在检修时,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同时做好现场监护和有关人员的协调和指挥工作,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牌。

九、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一)新进教职工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二)各部门至少每年一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教职工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和异常人员的复查。bbin宝盈游戏官网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核定各部门核实人员名单,校医院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教职工,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四)各部门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教职工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教职工本人,并由校医院组织复查或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医学观察、治疗。

(五)各部门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上报安委会办公室,由安委会办公室向所在地安监和卫生部门报告,并由校医院组织复查或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医学观察、治疗。

(六)各部门应当建立教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并报安委会办公室备案。教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教职工健康资料;

5.告知书和教育培训考核资料;

6.其它需要的资料。

(七)各部门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教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教职工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十、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一)各部门应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

1.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2.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4.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及其配备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5.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6.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7.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8.教职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症、职业健康损害或职业病的教职工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9.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10.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要求

随时、定期地根据部门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职业卫生档案资料。

十一、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